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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 |
服務對象 |
說明 |
計費方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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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|
新住民 |
凡設籍於臺中市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。 |
同一案件最多申請三次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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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|
特定身分 民眾 |
凡設籍於臺中市之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者,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。 |
同一案件最多申請三次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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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|
一般民眾 |
凡設籍於臺中市之民眾。 |
同一人得申請一次免費服務(口譯單次2小時內為限、筆譯2,000字為限),第二次為八折,第三次則須自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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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|
專業人員 |
凡執業地於臺中市之律師、醫生、社工、老師等(其他類專業人員可提出申請,本會將進行評估審核),申請服務以個人為單位。 |
同一人得申請一次免費服務(口譯單次2小時內為限、筆譯2,000字為限),第二次為八折,第三次則須自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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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 |
團體單位 |
凡立案或服務據點於臺中市之社會福利機構、非營利組織,如學校、醫療院所、基金會、協會等,申請服務以機構為單位。 |
同一單位得申請免費服務一次(口譯單次3小時內為限、筆譯3,000字為限,同一案件最高不超過5,000元為限),第二次為八折,第三次則須自費。 |